失信被执行人 |
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1民初3837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恢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云兴借款本金700000元;二、被告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云兴资金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原告苏云兴对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55655号项下抵押物(都江堰市蒲阳镇同义村7组九鼎大道“万都·香山水岸”一期5号2栋4单元5楼9号、5单元1楼3号、5单元5楼14号、5单元5楼15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内容时,原告苏云兴有权以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55655号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苏云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0元,减半收取8680元,由被告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562049922M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万都大厦7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