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523********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3103民初902号 |
案号 |
(2019)云3103执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李金城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97119.53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22316.73元,合计119436.26元;并承担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