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47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281民初971号 |
案号 |
(2019)豫1281执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峰工程款7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郭清军、张建明、金树兴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7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281执76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3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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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清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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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义马市银杏路西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