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世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2********47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702民初581号 |
案号 |
(2018)云0702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喻礼银、朱世芬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支付截止至2017年6月14日止的借款本金325396.42元及利息201727.22元,并继续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支付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二、如喻礼银、朱世芬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就被告喻礼银、朱世芬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柏龙水榭二期和风苑9-1-401号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国用2008第145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江市房权证古城字第0014102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06 |
发布时间 |
2019-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