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玉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025********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524民初1416号 |
案号 |
(2020)云0524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龙春洪、万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山昌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99元,利息22805.28元(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本息合计822804.28元及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万毅、吕玉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万毅、吕玉婷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的债务内向被告龙春洪、万晓艳追偿。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2028元,由被告龙春洪、万晓艳、万毅、吕玉婷负担(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