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12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802民初5694号 |
案号 |
(2019)晋0802执3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明、任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4145.7元及滞纳金(以33414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5月19日起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景明、任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424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14424元;三、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景明、任秋艳共同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魏南大街槐东花园5号楼1单元1层东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1元,减半收取3320.5元,由被告景明、任秋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