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万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31********4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胜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0000元。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补偿原告赵胜芹事故损失960000元。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万雷赔偿原告赵胜芹剩余事故损失10798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 7700元,由被告贾万雷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