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文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2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4民初1917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文龙支付原告临汾茂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440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11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吴文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