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谷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5民初3052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1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截止2018年1月30日未归还借款本金491375.99元、手续费61373.23元、罚息55665.5元、滞纳金21826.41元,以上合计630241.13元以及自2018年1月3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对抵押物丰田牌轿车(车牌号:晋a89511、车架号jtmdu09j2f5103272)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谷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