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0********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11民初4790 |
案号 |
(2020)鲁0911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伟、刘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支行欠款本金91178.59元,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年费等22455.93元(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年费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计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