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182民初1777号 |
案号 |
(2018)闽0182执2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编号为3501012017000338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95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6月16日,尚欠利息27187.5元,2018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案涉合同的约定继续计息);二、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编号为3501012017000693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30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6月16日,尚欠利息77756.25元,2018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案涉合同的约定继续计息);三、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本判决附页《动产抵押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250138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陈顺魁、陈敏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陈顺魁、陈敏敏、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时间 |
2019-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闽0182执2290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执行法院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25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顺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8279605533XA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空港工业集中区(长乐市漳港片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