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182民初2848号 |
案号 |
(2017)闽0182执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分期偿还福建省长乐华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于2017年4月15日前还本金60000元,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每月10日前各还本金50000元,2018年2月10日前还本金70000元及全部利息;如因特殊情况可逾期2日还款。二、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赔偿福建省长乐华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中的9250元。三、如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视为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并全额赔偿福建省长乐华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8500元。四、陈书丹、李艳终、陈顺魁、陈敏敏、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对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应还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7-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顺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8279605533XA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空港工业集中区(长乐市漳港片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