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3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02民初4357号 |
案号 |
(2020)赣1002执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曾志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48200元,利息10507.8元,合计人民币158707.8元,案件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1737.5元,由被告曾志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