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玉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1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资民初字第402号 |
案号 |
(2020)赣1028执恢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代位支付给第三人北京鸿运永畅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赔偿款760000元,由被告邹凯、邹晓峰、彭玉柱向原告进行赔偿,由被告资溪县佳吉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赔偿款76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付款至开户名称:资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抚州支行资溪分理处,账号:151120650200021569。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邹凯、邹晓峰、彭玉柱负担,由被告资溪县佳吉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