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7********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7民初702号 |
案号 |
(2020)川0727执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逍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善案涉车辆(车牌号为川ag3907的红岩金刚重卡)过户所需具备的手续并向车管所申请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李小平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所涉相关手续;二、被告薛逍在成都市吉安顺源物流有限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应退还的83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退款为准)由原告李小平退领并归原告所有;三、原告李小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