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24民初1008号 |
案号 |
(2020)赣0724执恢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丽钰、李小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还清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0.68元及截至2017年8月17日止的利息19485.2元,本息合计219475.88元;二、借款本金199990.68元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1.9625‰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三、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小林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12号f栋2单元703室房产一套(赣房他证字第t00104019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2.14元,由被告胡丽丽、李小林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