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5262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76248.42元、利息139838.48元,两项合计4516086.9元,并自2019年5月16日起,以4376248.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新余市公园北村56栋6—6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j区改字第052420号,土地证号为:余国用改2013-200396)、位于新余市新欣南大道1中大水岸丽都1栋2291室(房产证号:余房权证高新区字第s0334324、土地证号为:高新国用2013-c267)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以54.2万元为限)优先受偿;三、被告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震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胡伟宁、被告曾波、被告王晓泾、被告左国红、被告钟细云、被告王喻娟、被告欧阳小良、被告冯江辉、被告吴婷婷、被告王佳佳、被告尹长根、被告李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930元,由被告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震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胡伟宁、被告曾波、被告王晓泾、被告左国红、被告钟细云、被告王喻娟、被告欧阳小良、被告冯江辉、被告吴婷婷、被告王佳佳、被告尹长根、被告李群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