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5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1881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4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庆平、林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130000元、罚息人民币40286.52元,共计170286.52元(截至2019年1月11日),并按合同约定方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吴禾根、付九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706元,由被告吴庆平、林宇、吴禾根、付九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