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民初1099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市惠邺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518536.6元(利息计至2015年1月27日)、违约金450000元,并按本金1500万元从2015年1月28日起按利率8.2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二、被告李保良、刘凤琴、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11元,由被告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李保良、刘凤琴、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小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724112913H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