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泽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3********2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605民初490号 |
案号 |
(2019)吉0605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金明、华泽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借款合同编号yyb20131224101号),并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二、白山江源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泽莲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编号yyb20131224101-1号);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高金明、华泽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元(借款合同编号sc220140814301号),并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四、驳回白山江源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5元由高金明、华泽莲、江宏水泥管厂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