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忠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1********4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通民一初字第209号 |
案号 |
(2018)吉0521执恢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通化康佳尔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自2012年10月2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尹树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尹树明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忠海追偿;四、驳回原告通化康佳尔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忠海、尹树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时间 |
2019-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