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祝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02********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蛟民二初字第30号 |
案号 |
(2020)吉0281执恢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祝伟、梁卫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马春峰欠款18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期间利息按照18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时间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 逾期利息按照18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时间自2015年1月7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被告祝长春、董萍、长春方伟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1,180.00元,由被告祝伟、梁卫方、祝长春、董萍、长春方伟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