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长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8********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27民初842号 |
案号 |
(2020)桂1027执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泽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广西凌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被告黎书永已偿还的利息72203.68元应予扣除);二、被告阳上玺、薛长春、黎书永、吴春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西凌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194元,财产保全费用15000元,由被告黄泽翔、阳上玺、薛长春、黎书永、吴春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