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高盛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302民初3417号 |
案号 |
(2019)湘1302执1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湖南高盛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人民币2 897 316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并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廖群洪、邬玲、李津卫、王先全、欧阳忠贞、李清枚、欧阳迪、欧阳旭、廖牧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欧阳忠贞、李清枚提供的抵押物(产权人:李清枚,房产证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s201502030040号,房产地理位置: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涟钢凤阳街凤南小区0009幢)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 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39 800元,由原告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 000元,其余由被告湖南高盛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廖群洪、邬玲、李津卫、王先全、欧阳忠贞、李清枚、欧阳迪、欧阳旭、廖牧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廖群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300578643918G |
登记机关 |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白云石村么家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