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聂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1********4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3民初4858号 |
案号 |
(2019)湘0103执3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聂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21 000元;二、被告聂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的总额以代偿款421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黄燕、娄底康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聂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燕、被告娄底康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聂敏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 166元,减半收取5 083元,由被告聂敏、黄燕、娄底康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 000元(此款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以上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1 0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