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382********0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6231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20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海娇、吴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透支款本金285871.53元,利息173615.81元,违约金16500元,共计475987.6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计算至透支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郴州皇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告邱海娇、吴文华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有权对登记在邱海娇名下的湘lwm020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邱海娇、吴文华、郴州皇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0元,由被告邱海娇、吴文华、郴州皇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