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3********4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民终4227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二、由曹雅琴和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谢美借款1 000 000元及利息496 000元(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后段利息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彭小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4元,合计32 396元,由曹雅琴、彭小华和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