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牛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1********1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003民初673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恢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市九天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 067 500元、违约金200 000元、代偿资金占用费47 451元(截止216年5月6日,后期占用费每日按代偿款总额的百分之六计算至清偿时止)、律师费59 215元,合计2 378 25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邓神国、邓祖艳、刘牛海、韩茜、永兴县九天健身俱乐部永兴店、郴州市九天台球俱乐部对被告郴州市九天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邓神国、邓祖艳以其在被告郴州市九天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对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四、被告邓祖艳以其所有的位于香华路30号华宁花园32栋603、703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7140273807)对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被告郴州市九天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动产(详见《器材设备抵押清单》对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六、被告欧阳峰对被告永兴县九天健身俱乐部永兴店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 159.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 159.73元,由被告郴州市九天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