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骆水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1********1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002执129号 |
案号 |
(2019)湘1002执恢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湘1002执恢7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许生与被执行人李莎、乐永吉、杜春英、陈永斌、骆水平、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郴州市摩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骆水平(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31021198310091374);杜春英(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3280119670310002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