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德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3********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郴民三初字第101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德善偿还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00000元;二、由被告李德善支付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850000元;三、由被告李德善支付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256000元;上述款项合计6406000元,限被告李德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如被告李德善未能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来菊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同心路望湖花园8栋504室(房产证号为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00037408号)、位于永兴县城关镇人民大道的四层楼房一栋(房产证号为永兴县字第017405号)的两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王来菊对上述640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郴州市华麟锌业有限公司、何仲麟、何挺对上述款项中的627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91元,由被告李德善、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王来菊、郴州市华麟锌业有限公司、何仲麟、何挺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