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骆素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5********5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3民初2996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骆素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市湘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92527.89元(郴州市阳光瑞城4栋1层41-45、47-51、60、62-73号商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已付20000元);二、驳回原告郴州市湘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17.49元,减半收取150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骆素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