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81********1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4民初2723号 |
案号 |
(2020)湘0304执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360.81元、利息866.56元及逾期利息1790.82元,合计9018.1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被告陈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