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新宏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982民初2083号 |
案号 |
(2019)鄂0982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哲、代丽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7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4741.17元(此后利息及罚息从2018年2月4日按合同展期约定利率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哲、代丽新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以被告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云梦县城关建设西路御景旷世21号楼21幢1单元1层101室、21号楼21幢1单元1层102室、21号楼21幢1单元1层103室(房权证号: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201651625号)、位于云梦县城关建设西路御景旷世21栋1单元1层 106室(房权证号: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201651624号)、位于云梦县城关建设西路御景旷世 7栋1层101室(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201651627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新宏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幼平、陈磊、陈新、陈宏、余博成、王梦琴在570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范围内共同向原告安陆农村商业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新、余博成、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幼平、陈龙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彭哲、代丽新、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新宏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幼平、陈磊、陈新、陈宏、余博成、王梦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68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902691759541C |
登记机关 |
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