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7********27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087民初529号 |
案号 |
(2020)鄂1087执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款本金162588.91元,支付利息44144.18元,并从2019年4月5日起以本金162588.91元为基数按本案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