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2********1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202民初1262号 |
案号 |
(2019)鄂0202执1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学智、彭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鲁舟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二、被告黄石欧联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学智、彭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