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7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1民终10712号 |
案号 |
(2020)鄂0113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二、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晓云、付杨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954元(以1778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止);三、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刘晓云、付杨奎支付自2018年12月2日起,以41778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具备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案涉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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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贵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3744777461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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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