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阚兴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1********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283民初1852号 |
案号 |
(2018)黑1283执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与被告阚兴海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被告阚兴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借款本金260158.95元被告阚兴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借款本金771869.42元被告阚兴海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文明街一委商服(面积228.70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0016350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服所得的价款受偿于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4-19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