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密山市新大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3********7F7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382民初1119号 |
案号 |
(2019)黑0382执1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密山市新大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工程款2 578 417.23元,迟延履行金169 599.50元,合计2 748 012.73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二、原告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对其承建的工程在拍卖或者工程折价时,在上述工程款及迟延履行金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 784元,减半收取计14 392元,由密山市新大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时间 |
2019-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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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兴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82MA19HM7F7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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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