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延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1********4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828刑初12号 |
案号 |
(2017)黑0828执1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汤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人刘延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原县汤原镇人民政府垫付款合计人民币3 234 74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原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垫付款人民币407 76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伊春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2、被告人刘延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春华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7 626.1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连荣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80 392.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春影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0 912.0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海英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4 114.8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成艳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66 005.3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淑珍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7 817.3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云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6 722.0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门立芳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 206 728.9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雷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94 374.0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桂英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2 932.2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淑梅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2 543.6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凤杰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7 532.9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伊春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汤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