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忠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5********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781民初975号 |
案号 |
(2019)黑0781执2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力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文录、王立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18,000.00元,支付利息30,033.00元,合计148,033.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自2019年5月21日起以11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结清时止。二、刘凤军、李文祥、姜忠武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1.00元,由被告李文录、王立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