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艳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2********6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3民终363号 |
案号 |
(2019)黑0302执2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二、李先武、张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鸡西市鑫华经贸有限公司补贴款4990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