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宝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25民初456号 |
案号 |
(2020)冀0725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麻存光医疗费798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计8289.95元中的3656元;赔偿原告麻存光交通费1600元、鉴定及复印费128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2750元,计6230元中的5607元。两项计9263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在强制责任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麻存光医疗费798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计8289.95元中的365.60元;赔偿原告麻存光交通费1600元、鉴定及复印费128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2750元,计6230元中的623元。两项计988.60元;三、被告孙宝富赔偿原告麻存光剩余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4268.35元;四、驳回原告麻存光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中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孙宝富均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由原告麻存光负担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负担10元,被告孙宝富负担42元,三被告均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