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少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刑初142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少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东梅111788.0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东梅111788.02元。3、被告人王少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东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9430.33元。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岸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755.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