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8民初1508号 |
案号 |
(2020)冀1128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立财、侯亚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罚息27371.99元,共计127371.99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按照月利率10.14‰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魏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魏立财、侯亚丽共同负担,上述费用由被告魏丽丽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