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7565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3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86365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8日的利息为728940.01元、罚息和复利为14451.26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张保发、张素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700元,由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张保发、张素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0731413917M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乡田家庄西106国道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