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702民初4010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恢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张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俊生借款本金8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0‰付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驻马店市坤金置业有限公司对其中13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50元,由被告张颖负担,被告驻马店市坤金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7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