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2********3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802民初2401号 |
案号 |
(2020)豫0802执4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市棉麻公司仓库院内1幢的房产由原告丁丽继承十二分之四份额、被告丁建民继承十二分之四份额、被告丁琦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被告丁霞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被告丁菲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被告翟新国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二、驳回原告丁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丁丽负担6400元,由被告丁建民负担6400元,由被告丁琦负担1600元,由被告丁霞负担1600元,由被告丁菲负担1600元,由被告翟新国负担1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