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富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1********6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303 民初 1357 号 |
案号 |
(2020)黔0303执1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远辉、沈世先尚欠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 891,353.44 元及利息181,280.11 元(截止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其中,被告何远辉、沈世先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前支付尚欠利息 181,280.11 元,于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偿还本金 100,000.00 元,2019 年 12 月 31日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 791,353.44 元。且至 2017 年 10 月24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每月 20 日前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时支付利息(月利率按 7.4313‰上浮 50%计算)。二、被告苏富东、徐登先、吴胜、兰泽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何远辉、沈世先、苏富东、徐登先、吴胜、兰泽英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的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月利率按7.4313‰上浮 50%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 14,450.00 元,减半收取 7,225.00 元,由被告何远辉、沈世先、苏富东、徐登先、吴胜、兰泽英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