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协同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03民初1447号(2018)黔01民终5799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贵华、于连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贵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与被告贵州协同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筑农商(茶店支)行2014年流贷字020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筑农商(茶店支)行2014年银承字02001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989,328.9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刘贵华、于连娇、高黔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律师费56,34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18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负担10,901元,由被告刘贵华、于连娇、高黔玲负担11,9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贵华、于连娇、高黔玲负担。二审正文: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二、贵州协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借款利息28643.56元、罚息174131.1元及复利(截止2017年7月21日,复利共计72884.29元,其余复利以所欠利息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75‰计算,自2017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三、贵州协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12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截止2017年7月21日共计554210元,其余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7月22日起计算至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还清之日止);四、贵州协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路支行支付律师费60000元;五、刘贵华、于连娇、高黔玲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贵州协同化工有限公司、刘贵华、于连娇、高黔玲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8元,由贵州协同化工有限公司、刘贵华、于连娇、高黔玲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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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贵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766058222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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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飞机坝17栋3单元1楼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