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威金鑫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4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11795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2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华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南公司货款729266.04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华威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江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47元,由华威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南公司垫付,华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江南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时间 |
2017-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殷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560448460K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16层1635室 |






